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史磊,何纯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626民初2518号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纯强:本院受理原告史磊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26民初2518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人民币3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何纯强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答辩期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休假日顺延)在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固城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