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陈佳琪,陈乾,冯涛,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河北楚清贸易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抵押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楚清贸易有限公司、陈佳琪、陈乾、冯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楚清贸易有限公司、陈佳琪、陈乾、冯涛借款、保证抵押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河北楚清贸易有限公司、陈佳琪、陈乾、冯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河北楚清贸易有限公司给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99999.98元及2017年5月3日利息(含罚息、复利)139387.47元,之后的利息、罚息按照《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支付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冯涛名下位于邯郸经济开发区万浩枫景1-1-1503号房屋、邯郸县北张庄镇左西村村北北楼房屋享有抵押权,申请人有权以该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被执行人陈佳琪、陈乾、冯涛对被执行人河北楚清贸易有限公司所欠申请执行人浙江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未在指定期限内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河北楚清贸易有限公司、陈佳琪、陈乾、冯涛承担案件仲裁费21007元,执行费19004元;现本院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