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鹏,纪宏, 廊坊沃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纪宏:上诉人廊坊沃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鹏、纪宏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