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赵鹏,纪宏, 廊坊沃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纪宏:上诉人廊坊沃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赵鹏、纪宏之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二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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