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韩旭, 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内容
韩旭:本院受理原告金碧物业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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