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孙小燕,姚晓华,孙本位, 格尔木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茫崖华盛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公告人 |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小燕、孙本位、姚晓华、茫崖华盛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格尔木市中小企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小燕、姚晓华、孙本位、茫崖华盛矿业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