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欣欣,赵士奎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243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士奎:本院受理原告董欣欣与被告赵士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本金125000元及违约利息73895.8元(利息自2018年8月30日到2021年7月19日);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8元,由被告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