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张俊波,第三人-,段文平, 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1)冀01民初3526号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段文平、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波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段文平、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及张俊波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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