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俊波,第三人-,段文平, 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民初3526号 |
案由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段文平、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俊波诉被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邯郸市新阳光化工有限公司、段文平、邯郸市嘉恒工贸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民初3526号民事判决书及张俊波向本院提交的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