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刘泽华, 灵寿县机乐堂通讯部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1)冀0126民初2809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内容
刘泽华:本院受理原告灵寿县机乐堂通讯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6民初28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手机、配件费264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5月7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9时在灵寿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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