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泽华, 灵寿县机乐堂通讯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26民初2809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灵寿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泽华:本院受理原告灵寿县机乐堂通讯部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126民初2809号民事起诉状副本、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手机、配件费2640元及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截至2022年5月7日。本案定于2022年5月7日上午9时在灵寿县人民法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