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董少宾,张兆民,刘芳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兆民: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董少宾与被执行人张兆民、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拍卖了你名下坐落于石家庄市长安区翟营南大街1号金色里程小区3-1-3301号不动产,因该房产系你唯一住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已为你预留5-8年唯一住房租金72000元,现向你公告送达,公告期为30日,期满视为送达。限你于本公告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来本院办理转付款手续,逾期未领取的,本院将依法提存该款项,提存费用由你自行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