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君,刘西梦,郝丽雲,刘晓华,何俊如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1民初3828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何俊如:本院受理原告刘君、刘西梦、郝丽雲、刘晓华诉被告何俊如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冀0111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何俊如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君(曾用名韩秋菊)剩余房款13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1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1年5月31日起计算给付至还清欠款之日止)。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状及相关材料向本院诉讼服务中心上诉案件受理窗口递交或邮寄至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邮件封面务必注明“上诉材料”字样,邮寄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惠源路33号,邮编051430,收件人:诉讼服务中心董会江,电话:0311-88666757)。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