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月轻,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陈月轻: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月轻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4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505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