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常宾,刘军,郝建志,杨茜,刘振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1020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杨茜:本院受理(2021)冀0108民初10203号原告常宾与被告刘军、郝建志、杨茜、刘振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律师费60000元和如不能偿还所产生的利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三倍)及延迟支付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