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燕奇,高欣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4059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高欣邯:本院受理原告刘燕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405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裕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高欣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燕奇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