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翠霞,李建良,曹随心, 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984民初5619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翠霞、李建良、曹随心:本院受理(2021)冀0984民初5619号河间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