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明明,李长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李长和:本院受理原告张明明诉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