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贾云保,巩明青, 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献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贾云保、巩明青:本院受理原告河北献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贾云保、巩明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诉状、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司法公开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淮镇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