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杨文林,张建军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33民初1640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建军:原告杨文林与被告张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33民初164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判决的主要内容:一、被告张建军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杨文林借款本金20750元,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87.5元,由原告负担168.75元,由被告负担318.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