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俊年,闫华敏,刘培建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2)冀1102财保81号 |
案由 |
-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培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俊年与被申请人闫华敏、刘培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后,我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冀110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闫华敏、刘培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4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110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