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俊年,闫华敏,刘培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2022)冀1102财保81号
案由
-
公告人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内容
刘培建:本院受理申请人李俊年与被申请人闫华敏、刘培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后,我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2)冀110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闫华敏、刘培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74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1102财保81号民事裁定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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