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亚男,陈少甲,于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823民初3538号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承德市平泉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飞(曾用名于志国):本院受理原告陈亚男、陈少甲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823民初35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