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金伶,于志刚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02民初60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于志刚: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伶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0602民初60号案件的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的第三日上午9时在本院韩北法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