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国辉, 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国辉:本院受理原告辽宁桓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二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黑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做法釻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