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吴建新,刘明军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明军: 原告吴建新诉被告刘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借款10万元整;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给付的利息43216.53元(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5日至2019年9月19日,按照年息24%计算为34800元,自2019年至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3.85%)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11月15日为8416.53元),以上两项共计143214.53元;三、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