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陈雷,付宝忠,闫洪锦 |
公告类型 |
执行文书 |
案号 |
(2014)南民初字第1772号,(2021)冀02执恢4469之一,(2021)冀02执恢4469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内容 |
付宝忠、闫洪锦:陈雷申请执行你名下坐落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里融鑫楼1楼1门902号房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执恢4469之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21)冀02执恢44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履行(2014)南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坐落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里融鑫楼1楼1门90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责令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