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陈雷,付宝忠,闫洪锦
公告类型
执行文书
案号
(2014)南民初字第1772号,(2021)冀02执恢4469之一,(2021)冀02执恢4469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公告人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容
付宝忠、闫洪锦:陈雷申请执行你名下坐落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里融鑫楼1楼1门902号房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2执恢4469之一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2021)冀02执恢446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责令你于本公告期满之日起7日内履行(2014)南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本院将依法对你名下坐落唐山市路北区翔云里融鑫楼1楼1门902号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同时向你公告送达到本院办理有关本案评估、评估报告送达、拍卖等执行过程中的有关事宜的通知。责令你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内到本院联系办理有关本案评估、拍卖等相关事宜,逾期不到视为放弃相应权利,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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