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书桃,刘成海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302民初1076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成海:本院受理张书桃诉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冀0302民初10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刘成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给付原告160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以6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