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红彦, 玉田县鑫棕宝纤维制品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229民初421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红彦:本院受理原告玉田县鑫棕宝纤维制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司法公开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虚假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本院(2021)冀0229民初42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2022年4月26日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