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伟明,张军强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军强: 原告孙伟明诉被告张军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限期偿还原告借款10500元及逾期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105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偿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