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印, 裕华区沃林电子产品销售中心 ,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全思维培训学校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9001号 |
案由 |
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全思维培训学校:本院受理(2021)冀0108民初9001号原告赵印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全思维培训学校、裕华区沃林电子产品销售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提交的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通知书、转普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附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全思维培训学校2020年8月30日所签署服务合同、退还剩余学费13156.23元;2、请求判令被告石家庄市裕华区东方全思维培训学校赔偿原告损失897.75元;3、请求判令被告裕华区沃林电子产品销售中心对上述请求事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