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公告类型
裁判文书
案号
-
案由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内容
许炜、沈剑山:本院受理原告张龙诉你们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102民初340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张龙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将移送至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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