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石伟,底马可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08民初5348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底马可:本院受理原告石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08民初53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附判决内容:被告底马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石伟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5元,由被告底马可负担。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