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武鹏刚, 鹿泉区天正超汽车配件经销处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10民初337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鹏刚:本院受理原告鹿泉区天正超汽车配件经销处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10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居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