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翟素伟,毕振年,武俊霞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133民初331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武俊霞:本院受理翟素伟诉毕振年、武俊霞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133民初33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毕振年、武俊霞给付原告翟素伟借款本金100000元、利息48000元(2021年11月22日以后的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一分计算至借款清偿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