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韩海龙,张金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金伟:本院受理韩海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监督卡、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2022年5月17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