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中,李永彬,马艳伟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马艳伟:本院受理原告刘建中、李永彬与被告马艳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