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琳琳,邯郸市邯山区博泉石金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邵磊, 深圳市博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402民初210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邯山区博泉石金福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深圳市博泉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邵磊:本院受理原告刘琳琳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0402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和刘琳琳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2021)冀0402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和刘琳琳民事上诉状,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2021)冀0402民初2104号民事裁定书,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