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周峰,张华,刘书华,李秋琳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928民初2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华、刘书华、李秋琳:本院受理原告周峰诉张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2)冀0928民初2号】,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审判流程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公告送达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次日上午九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举证期限最后一日、开庭日期是法定休假日的顺延至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