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王淑英, 邯郸市隆仁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邯郸市隆仁堂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淑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马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