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张森亮,赵云峰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27民初344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唐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赵云峰:本院受理原告张森亮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2022)冀0627民初34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张森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原告现金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