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建国,林美芬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33民初611号 |
案由 |
离婚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林美芬:本院受理原告刘建国诉你离婚纠纷一案,案号(2022)冀0633民初611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公告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易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