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范保京,倪仟仟, 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683民初214号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安国市人民法院 |
内容 |
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河北安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范保京、倪仟仟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999962.58元,并按照年利率9.2%向原告支付所欠利息,自2021年3月21日至2021年8月8日;按年利率13.8%向原告支付所欠罚息,自2021年8月9日至贷款还清之日。2、判令被告河北浙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名河北浙丰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及(2022)冀0683民初214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安国市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