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丁阳,张长发,第三人-齐鹏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602民初4875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长发(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受理原告丁阳与被告张长发、第三人齐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602民初4875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张长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丁阳借款本金210000元及利息(以实欠数额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18%计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丁阳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