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李潇阳,李禹龙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2022)冀1025民初370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人民法院
内容
李禹龙:本院受理李潇阳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2)冀1025民初37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刊登日期
2022-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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