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朱成义,李洁, 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1002民初216号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朱成义、李洁:本院受理原告廊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安道支行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1002民初216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组织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1061.69元及利息、罚息、复利等9493.19元,共计40554.88元(暂计算至2021年11月26日),实际偿还数额以被告实际还款之日银行系统中根据合同计算标准确定的欠款数额为准;2、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律师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民事审判十二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