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李芳, 北京金蚂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 ,廊坊市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廊坊市汇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北京金蚂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汇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芳诉被告北京金蚂蚁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廊坊市天利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汇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廊坊市汇督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