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苏杰,张晶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1026民初244号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张晶:本院受理原告苏杰诉被告张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冀1026民初24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司法监督卡、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10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10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日按照10万元为基数,以LPR的4倍计算);3、被告承担诉讼保全等费用。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点(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