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义宁,刘磊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0528民初4109号 |
案由 |
同业拆借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磊:本院受理原告刘义宁诉被告刘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冀0528民初4109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磊给付原告刘义宁货款25793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25793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全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倍计付),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刘磊给付原告刘义宁诉讼保全申请费320元,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4元,由被告刘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