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孙一萌, 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2022)冀0502民初634号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
内容 |
孙一萌:本院受理的(2022)冀0502民初634号原告邢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与被告孙一萌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