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刘光民,梁成玉,梁文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梁文:本院受理原告刘光民与被告梁成玉、梁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光民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6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至起诉之日57262元;请求判令其中40000元借款自2014年4月14日起按年利率14.4%、其中20000元借款自2014年12月12日起按月息1.5分,分别计至清偿之日,减去已付10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负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0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宁晋县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