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王东明,王力国,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吉顺隆货运有限公司
公告类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公告人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内容
王力国、北京吉顺隆货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王东明与被告王力国、北京吉顺隆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王力国、北京吉顺隆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原告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费等损共计6616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对上述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答辩、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海港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刊登日期
2022-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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