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赵云飞,刘玉明 |
公告类型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刘玉明:本院受理原告赵云飞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并支付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公告费、律师费。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证据、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