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当事人 |
段建军,齐兰欣,张学泽 |
公告类型 |
裁判文书 |
案号 |
(2021)冀1126民初2893号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公告人 |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人民法院 |
内容 |
齐兰欣、张学泽:本院受理原告段建军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冀1126民初2893号民事判决书。诉讼费催缴通知书。判决书内容如下:被告张学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段建军借款21万元及利息(自2021年5月1日起以3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31日起以18万元为基数均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还清为止);被告齐兰欣对21万元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被告张学泽、齐兰欣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
刊登日期 |
2022-03-06 |